全文居然未能提及。若这33亿元是呆账贷款,那么卖出3500万元的价格虽然低了点但并不离谱,因为银行清分时,对呆账类贷款的预计回收率一般定为0.5%-1%。所以,从出售比例而言,我认为这笔债权本来是呆账的可能性极大。但报导中根本看不出。
其次,没有说清这33亿元债权有多少本金,多少应收利息,多少催收利息,多少滋生利息。这个指标也很重要。一般剥离给资产公司的贷款形成于80年代-90年代,账龄最少的也有10年以上,有的多达30年。很多涉及企业早已不复存在,可帐一直挂着,并且不停产生利息和罚息,并且是复利。老反说过复利很要命的。二三十年过去,这些滋生利息多得惊人。可这类本息可回收性完全是零,也就是说,哪怕有100亿这种账面滋生利息,你也收不回一分钱。
第三,没有说清这些债权的行业构成及抵押担保情况,以及债权时效中断情况。若债权有有效的抵押担保,时效按时中断,即使企业不在了,也不可能被划分为呆账贷款。一般而言,呆账贷款基本上是时效丢了的、企业早就注销吊销破产的、没有有效抵押担保的。这样的债权无论数额多大,也没有多少含金量。
第四,长城资产公司与汕头地区的特殊性。长城公司是从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贷款,农行贷款是四大商业银行中质量最差的,特点是数额小、户数多、抵押担保少。并且,汕头地区是一个失败的特区,进出口公司多。所谓进出口公司是我国以往外贸垄断体制下的畸形儿,基本上都是皮包公司,租上几百米房子,买几张办公桌,几个业务员就能干进出口贸易。外贸垄断打破后,国有进出口公司基本上全部死翘。这类公司的贷款回收基本是零,因为它贷款数额很大,却根本没资产可追。能追到的,也往往是一些早就过时滞销的垃圾货。比如,生产于1980年代的布匹,1990年的大哥大之类,你能变出多少钱?你敢接还得付保管费呢。
当然,我并不是说长城公司的行为就没有问题。因为至少在2005年,我就见到过文件,资产管理公司出售资产包不能出售给民营企业或私人。这是在2000-2004年期间,资产包出售给私人而引发了几个案件后作出的纠错举动。而在实际操作中,为了谨慎起见和免责,一般非但不给民营企业,国有企业也不给。要给,就给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,哪怕价格更低,哪怕接近白送——反正肉烂在锅里,要追也追不到国有资产流失的罪名。而且政府跟你打交道根本不会向你行贿,私人公司则很可能向你行贿。所以,要想避开“猫腻”嫌疑,就要“瓜田不纳履,李下不摘冠”,主动避嫌。而长城公司在2006年还在顶风作案,卖给民营企业,这非常可疑。
但是,从理论上说,卖给民营企业也不为错。凭什么要歧视民营企业呢?而且这资产包卖多少钱,理论上是两个公司之间的事,一个愿打一个愿挨,关别人什么事?但我们是个特色国家,很多事不得不考虑国情。
第五,这些呆账贷款到了这个人手里,还能收到钱,只能说,他有本事搞定法院。没本事搞定法院的人,面对一堆无抵押担保、甚至债权时效都丧失了的债权数字,你纵有通天本事也要赔本的。
结论:
1、长城公司出售资产中确实存在一些违规行为。但我认为这种违规更主要地不是因购买人行贿,而是资产公司急于完成处置任务,把一堆难以回收的烂帐以一个不高的价格给了购买人。
2、但这笔交易中的“猫腻”含金量并不太高,至少不像媒体渲染的那么高。
3、关键在于购买人有本事搞定法院。
首发本文的《时代周报》我曾去应聘过,考中其“首席评论员”一职,但最后没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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